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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发布《关于做好职业教育「双师型」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》

发布时间:2022-11-01 点击数:742

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发布《关于做好职业教育「双师型」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》(下称「通知」),就职业教育「双师型」教师(职业教育教师中的特定称呼,是指「双证」教师或「双职称」教师)认定工作提出要求。

教育部数据显示,全国职业学校专任教师规模 2021 年达到 129 万人,「双师型」教师在专业课教师中的占比均超过 55%(中职 56%、高职专科 59%、高职本科 59%)。也就是说,目前全国职业教育「双师型」教师在 70 万人以上。

然而,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指出,各省在双师教师认定主体、认定对象、认定条件、认定程序等方面缺乏标准共识,缺乏与认定成果相配套的激励制度和支持政策,需要国家层面出台一个相对统一的认定基本标准,规范认定过程实施。
「双师型」教师将获得更好的激励。在职务(职称)晋升、教育培训、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「双师型」教师倾斜,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。
通知指出,各地应于 2022 年底前展开本年度「双师型」教师认定相关工作。
通知指出,职业教育「双师型」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(含实习指导教师)。
公共课教师、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,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,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,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。
当前,职业学校与企业的人才流动更加畅通。比如,广东省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、高技能人才和职教教师双向流动。2021 年,该省高职兼职教师人数达到 2.8 万人,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人数比达 1:1.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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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指出,由地方和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,便于职教教师「双师」素质整体提升,也进一步拓宽了教师个体发展通道。
通知指出,「双师型」教师认定要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,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。要熟悉行业企业情况,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,以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。
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「双师型」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、统筹协调。认定工作应按照个人申报、组织认定、结果复查的程序具体实施。
组织认定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指定具备认定条件的学校、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等具体实施。
实施主体要明确负责部门,组建由教育部门、行业企业、院校专家等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,严格按照标准条件,规范程序,保证质量。
通知指出,要制定激励政策,建立能进能出、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,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「双师型」发展道路。
在职务(职称)晋升、教育培训、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「双师型」教师倾斜,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。
1、要根据「双师型」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,精准提供教育教学、岗位实训、企业实践等机会。
2、要鼓励「双师型」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,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。
3、要结合学制和专业特点,对「双师型」教师能力素质进行不超过 5 年一周期的复核,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,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。
通知指出,国家制定职业教育「双师型」教师基本标准。各地各校制定的「双师型」教师认定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,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。
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指出,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层次职业学校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,在专业设置上又分别划分为 19 个专业大类和若干专业中类和专业,各地教师队伍整体情况也是千差万别,国家层面较难制定出一个统一的、详细的双师型教师标准。
「鉴于此,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,借鉴职称评定工作有关做法,从国家层面出台基本标准,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级认定标准,学校制定认定的实施细则。」该负责人说。
该基本标准要求,「双师型」教师应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,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,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,时长、形式、内容、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。理解所教专业(群)与产业的关系,了解产业发展、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,及时将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规范融入教学。
按照国家基本标准,职业教育「双师型」教师分为初级、中级、高级。
上述负责人指出,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,给予政策激励和奖励倾斜,明确评定周期和复核制度,根据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、岗位实训、企业实践等多种机会,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「双师型」发展道路。